一、支持领域
(一)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
对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其注册地迁入深圳市的民营及中小企业以及迁入深圳市的外地优质上市公司给予奖励。
(二)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
鼓励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银行贷款,对其银行贷款担保费给予补贴。
(三)企业国内市场开拓资助项目。
鼓励支持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为开拓国内外市场参加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项目,对其参展项目所发生的展位费给予资助。
(四)企业管理咨询资助项目。
鼓励民营及中小企业实施专业化管理咨询项目,特别是对企业发展壮大起关键性作用、以“打基础、管长远”为目标的企业制度化、变革性建设为重点的管理咨询项目,对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资助。
二、资助标准
1.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
事后奖励。专项审计是否符合资助条件,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综合年度预算规模确定资助计划。
(1)对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已经完成上市辅导的,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对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
(2)对已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在挂牌奖励基础上再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3)对外地优质上市公司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2.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
事后资助。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综合年度预算规模确定资助计划。对小型微型企业发生的单笔担保额小于500万元(含)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可达100%的补贴;单笔担保额500-800(含)万元的银行贷款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可达80%的补贴。每年每家企业补贴额不超过30万元。
3.企业国内市场开拓资助项目。
事后资助。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综合年度预算规模确定资助计划。对参展项目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给予一定比例资助,根据当年度项目资金预算规模和申请情况确定年度资助比例,年度资助比例可达50%,每年每家企业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4.企业管理咨询资助项目。
事后资助。专项审计与专家评审相结合,专项审计负责确定项目的实际投入,专家评审确认项目的实施效果,资助计划根据专项审计和专家评审,综合年度资金规模确定。对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贴,该补贴重点向小微型企业倾斜。根据专家评审及主管部门审议结果,确定项目资助等级,A级、B级和C级分别按项目实际发生咨询费用总额的100%、70%、30%进行调整后,给予中型以上企业可达40%、小微企业可达50%的补贴,不超过30万元。D级不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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